经查,我局发现你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,存在暗里吸引客户展开证券出资咨询事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。
该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则》(证监会令第202号)第二条、第十条第(四)项的规则。依据《证券期货运营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则》第十八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。
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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